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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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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及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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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【gēn】据《公司法》以及《公司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》的规定,企【qǐ】业(包括汽车销售公司)的注册资本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【wéi】、出资方式、公司类型都是可以变更的【de】,但需要到工【gōng】商局【jú】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具体的变【biàn】更手续,而【ér】且根据【jù】变【biàn】更事项不同,需【xū】要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稍微有【yǒu】所区别。下【xià】面将进行【háng】详【xiáng】细解读!

  一、什么是公司变更?

 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。

  公司变更的内容【róng】,主要包括公司【sī】名称、住所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【rén】、注册【cè】资本、公司组织形式、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范围、营业期【qī】限【xiàn】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【dōng】或者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发起人的姓名或【huò】名称的变更。前期【qī】我【wǒ】们【men】介绍了【le】有【yǒu】关公【gōng】司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变更的相关流程和依据,今天我们仅【jǐn】解【jiě】读【dú】变更有关注册资本、经营范【fàn】围、出资方式、公【gōng】司类型的相关【guān】内容。

  二、企业注册资本变更

  (一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股东出资信息表(公司加盖公章);

  ②验资报告:

  ③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:

  ④股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以募集方【fāng】式增加注册资本的【de】还应提交国务【wù】院证【zhèng】券监【jiān】督管理【lǐ】机构的核准文【wén】件;

  ⑤公司【sī】减少注册资本的【de】,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【gōng】司减少注册资【zī】本【běn】公告的

  有关证明和公司【sī】债【zhài】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的说明,并【bìng】应当自公告之日起【qǐ】45日后申【shēn】请变更【gèng】登记。

  (二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法律依据:

  《公司法》第26条【tiáo】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资本【běn】为在公司登记【jì】机关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全体股东认缴【jiǎo】的出资额。

  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以及国【guó】务院决定对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注【zhù】册资本实缴、注册资本最低【dī】限额另【lìng】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【yì】事方式【shì】和表决程序,除【chú】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【sī】章程规定【dìng】。

  股东会会【huì】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【huò】者减少注【zhù】册资本的【de】决议,以【yǐ】及公司合并【bìng】、分立、解散或【huò】者变更【gèng】公司形式【shì】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【biǎo】三分之【zhī】二以上表决权【quán】的股东通【tōng】过。

  第80条 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【gōng】司采【cǎi】取发起设立方式【shì】设立【lì】的,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【guān】登【dēng】记的全【quán】体发起人认【rèn】购的股本总额。在【zài】发起人认购的股份【fèn】缴足前,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。

  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采【cǎi】取募集方【fāng】式设【shè】立的,注册资本为【wéi】在公司【sī】登记机关登记【jì】的实收股本总额。

  法律【lǜ】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以及【jí】国务院决【jué】定对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,从其规【guī】定。

  《公司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例》第13条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【bì】表示,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另有规【guī】定的除【chú】外。

  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【lì】》第31条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增加【jiā】注册【cè】资本的【de】,应当自变更决议【yì】或者【zhě】决定【dìng】作出之日【rì】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,应当自公告【gào】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,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【bào】纸上【shàng】登载【zǎi】公司【sī】减少注【zhù】册资本公【gōng】告的有【yǒu】关证明【míng】和公司债务【wù】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【shuō】明【míng】。

  三、企业经营范围变更

  (一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【yíng】范围中有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和【hé】国务【wù】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【bào】经【jīng】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【guān】的【de】批准文件【jiàn】或者许【xǔ】可【kě】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【míng】;

  ②审批机关单【dān】独批准分公【gōng】司经【jīng】营许可经营项【xiàng】目的,公司【sī】可【kě】以凭分公【gōng】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【de】批准文件、证件申请增【zēng】加相【xiàng】应经营范【fàn】围,但应当在申请【qǐng】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“(限【xiàn】XX分支机构经营)”字样。

  (二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【fǎ】》第1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【guī】定,并【bìng】依法登记。公司可以修改【gǎi】公司章程【chéng】,改【gǎi】变经营范围,但【dàn】是应当办【bàn】理变更登记。

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【shǔ】于法律【lǜ】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规定须经批准【zhǔn】的项目,应当依法【fǎ】经过批准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32条 公司【sī】变更经【jīng】营范围【wéi】的,应当自变【biàn】更决议或者【zhě】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【nèi】申请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登记;变更经营范【fàn】围涉【shè】及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【dìng】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在登记前须【xū】经批准的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的,应当自【zì】国家【jiā】有【yǒu】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【nèi】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公司的经营范围【wéi】中【zhōng】属于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行政法【fǎ】规或【huò】者国【guó】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【pī】准的项目被【bèi】吊销、撤销【xiāo】许可证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其他批准【zhǔn】文件,或者【zhě】许可证、其他【tā】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,应当自吊销、撤销许可证【zhèng】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、其他【tā】批【pī】准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【zhě】依照本条【tiáo】例第六章的规定【dìng】办【bàn】理注销登记。

  四、公司类型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提交验资报告。

  (二)公司类型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【gǔ】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,应当符合【hé】本法【fǎ】规定的股【gǔ】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【sī】的条件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【xiàn】责任【rèn】公司【sī】,应当符合【hé】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。

  第95条 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变更【gèng】为股【gǔ】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时,折合的实【shí】收股本【běn】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【jìng】资【zī】产额。有限【xiàn】责任【rèn】公司变更为股份【fèn】有【yǒu】限公司,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,应当依【yī】法办理。

  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16条 公司类【lèi】型包【bāo】括有限【xiàn】责【zé】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。

  一人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应【yīng】当在【zài】公司登【dēng】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【zī】或者法人独资【zī】,并在【zài】公司营【yíng】业执照中载明。

  《公司【sī】登【dēng】记管理【lǐ】条例》第33条【tiáo】 公司变更类型的,应当按照拟【nǐ】变【biàn】更的公司【sī】类【lèi】型【xíng】的设立条件,在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期限内向公司【sī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【jì】,并提交有关文件。

  五、企业出资方式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。

  (二)公司出资方式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【sī】法》第27条 股东【dōng】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【yòng】实物、知【zhī】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可【kě】以用【yòng】货【huò】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【huò】币财产作【zuò】价出资;但【dàn】是,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法规【guī】规定【dìng】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【chǎn】除外。

  对作为出【chū】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【zuò】价【jià】,核实财产,不得高估【gū】或者低估作价。法【fǎ】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对评估作【zuò】价有规定的,从其【qí】规定。

  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,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。

  六、注意事项:

  1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2、以上各项【xiàng】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【tí】交原【yuán】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【yīng】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【yóu】公司【sī】签署或者其【qí】指定的代表【biǎo】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【zhāng】或签字。

  3、以上涉【shè】及【jí】股东签署的,自然人股东由本【běn】人签字【zì】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【gōng】章。

  4、公司【sī】应在作【zuò】出变更登记决定后30日内到【dào】工【gōng】商局窗【chuāng】口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5、以上各项涉及及其他登记【jì】事【shì】项【xiàng】变更的,应当同时【shí】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记,按【àn】相【xiàng】应的【de】提交材料规范提交【jiāo】相应的材料。

  (备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【gōng】司申请变更【gèng】登记适用【yòng】本规【guī】定。)

  七、审批流程

  受理→审核→发照

  八、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

  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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