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【yuàn】受理公司清算【suàn】案【àn】件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及时指定有关人【rén】员组成清算组【zǔ】。清算组【zǔ】成员可以从下列【liè】人【rén】员或【huò】者机构中产生,。公司股东【dōng】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。依法设立的【de】律师事务【wù】所、会计【jì】师事务所、破【pò】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。
人民法院受【shòu】理【lǐ】公司【sī】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案【àn】件,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【yuán】组成清【qīng】算组。清算组成员可以从【cóng】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:
(1)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2)依法设立的【de】律【lǜ】师【shī】事务所、会【huì】计师事务所【suǒ】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【huì】中介机构;
(3)依法设立的律【lǜ】师事务所、会【huì】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、破产清算【suàn】事【shì】务所等社会中<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最高人民法院【yuàn】《关于适用{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公司【sī】法)若干问题的规【guī】定(二)》第9条规定,人民法院指定【dìng】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人民法院【yuàn】可以【yǐ】根据债权人、股东的申请,或【huò】者依【yī】职权【quán】更换清算组成【chéng】员:
(1)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;
(2)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;
(3)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