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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: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自2014年7月,税务总局发【fā】布《国家税务【wù】总局关于发布【bù】的【de】公告》以来,税务系【xì】统已连续开展2014、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【de】纳税【shuì】信【xìn】用评【píng】价,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【yòng】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【de】纳税信用【yòng】级别【bié】。为回【huí】应广大纳【nà】税人的关切,进一步【bù】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,优化税收营商环境,鼓励【lì】大众创【chuàng】业、万【wàn】众创新,根据【jù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【shuì】收征收管理法【fǎ】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【huá】纲要的通知》(国【guó】发〔2014〕21号),税务总局制【zhì】发【fā】本【běn】公告,将新设立企业、全年没有营【yíng】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【yè】所得【dé】税核定【dìng】征【zhēng】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【shuì】信用【yòng】评价范围,为其增添信【xìn】用资【zī】产。


  9-21起,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,纳【nà】税信用【yòng】级【jí】别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更为A、B、M、C、D五【wǔ】级。对纳【nà】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为【wéi】M级的企【qǐ】业,税务机关实行【háng】两项激励措施:一【yī】是取消增值【zhí】税专用【yòng】发票认证;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【jìn】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【de】辅导【dǎo】。

  

 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
  一、公告背景

  自2014年7月,税务总局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【gōng】告2014年第【dì】40号,以下简【jiǎn】称《信用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)以来,税务系统已连【lián】续开【kāi】展2014、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,按【àn】规定【dìng】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【yè】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。随【suí】着我【wǒ】国【guó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【jìn】,企业【yè】的信用【yòng】状况已在招【zhāo】投【tóu】标、融【róng】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,成为【wéi】企【qǐ】业参与市场竞争的【de】必要条件,纳税信用【yòng】已成为【wéi】企业参【cān】与市【shì】场竞争【zhēng】的重要资产。但按照【zhào】现行规定【dìng】,新【xīn】设立企业、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【yè】以及适用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所【suǒ】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【nà】税信用评价范围,这些企业要【yào】求参与纳【nà】税信用评价的呼声【shēng】越来【lái】越高【gāo】。

  为【wéi】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,进一步落实国务【wù】院【yuàn】“放管服【fú】”改革精神【shén】,优【yōu】化税收营商环境,鼓励“大众创业、万众【zhòng】创新”,根据【jù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【guǎn】理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【fā】社会信【xìn】用体【tǐ】系建设规划纲要【yào】(2014-2020年)的【de】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【hào】),税务总局制【zhì】发本公告,将新【xīn】设立企业、全年【nián】没有营业【yè】收入【rù】的【de】企业以及【jí】适【shì】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【zhēng】收【shōu】办法【fǎ】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,为其【qí】增添信用资产。

  二、公告主要内容

  (一)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

  本【běn】公告明确,《信用管理办法【fǎ】》中未纳【nà】入纳税信用【yòng】评价范围的3类【lèi】企业将参加【jiā】纳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:

  一是新设立企业,指从首次在税【shuì】务机关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涉【shè】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【nián】度的企【qǐ】业,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【dù】是指公历年度,即9-21至9-21。

 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。

 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。

  (二)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。

  1.新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企业在9-21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【yí】的,税务机关应在9-21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;从9-21起,对首次【cì】在税【shuì】务机关【guān】办理【lǐ】涉【shè】税事宜的【de】新设立企业【yè】,税务机关应及时进【jìn】行纳【nà】税信用评【píng】价。

  2.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【wù】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【shuì】核定征收办【bàn】法的企业,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,按照【zhào】《信用管理办法》规定【dìng】的时限进行【háng】纳税信用评【píng】价。目前《信用【yòng】管理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》规定【dìng】,税务机关【guān】在评【píng】价年度下一年的【de】4月份【fèn】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【yòng】评价【jià】,并发【fā】布【bù】评价结果。

  (三)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。

  增设M级【jí】纳【nà】税信用【yòng】级别,纳税信用【yòng】级别由【yóu】A、B、C、D四【sì】级变更【gèng】为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【jí】。M级【jí】纳税信用【yòng】适用未发生【shēng】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【tiáo】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【qǐ】业和评价年度【dù】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【rù】且年度评价指【zhǐ】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。

  (四)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。

  本公告明确【què】对M级企业赋【fù】予两项激励措【cuò】施:一是可【kě】在网【wǎng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【shuì】专用发票,不用再前往办税【shuì】服务厅办理【lǐ】增值【zhí】税发票认证;二是税【shuì】务机关加大【dà】服务力度【dù】,适时进行税收政【zhèng】策和【hé】管【guǎn】理规定的辅导。

  (五)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

 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【yòng】状【zhuàng】况,本【běn】公【gōng】告明确:无论【lùn】是【shì】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【de】企业,还是原来【lái】已【yǐ】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,如【rú】果发【fā】生《信用管理【lǐ】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,税务机【jī】关应及【jí】时对其纳税【shuì】信用级别【bié】进行调整,并以适当的方式【shì】告知。

  三、公告的施行

  本公告自9-21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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