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外资【zī】公【gōng】司的设立条件【jiàn】。在中国境内【nèi】设立的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【yè】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【de】提高,有利于社会【huì】主义现代化【huà】建【jiàn】设。国家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者禁【jìn】止设立【lì】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的行【háng】业,按照国【guó】家《指导外商【shāng】投资方向【xiàng】规定》及《外商【shāng】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【lù】》执行。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【xià】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不予批准,。在中国【guó】境内举【jǔ】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应【yīng】当符合国家的展政策和产业政策【cè】,遵守【shǒu】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关于指导外商投资【zī】方向的规【guī】定。申请【qǐng】设立合作企业,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不【bú】予批准【zhǔn】,。设立【lì】外【wài】资企业【yè】,必须有利于中【zhōng】国国【guó】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取得【dé】显著的经济效益。申请设立外【wài】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,。
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
一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内设立【lì】的【de】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【yè】,应当【dāng】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【de】发展【zhǎn】和【hé】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,有利【lì】于社会主义现代【dài】化建设【shè】。国【guó】家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【zī】经营企业的行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外商投资【zī】方【fāng】向规定【dìng】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的;
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、章程显属不【bú】公平【píng】,损害合资【zī】经营一方权【quán】益的。
二、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【zài】中国境内举【jǔ】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(以下【xià】简【jiǎn】称合作企业),应当符合【hé】国家【jiā】的展政【zhèng】策和产【chǎn】业政策【cè】,遵守国【guó】家关【guān】于指导外商投资方【fāng】向的规定【dìng】。合作【zuò】企业以举办产品出口或【huò】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为重点,但不限于这两类【lèi】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:
(2)危害国家安全的;
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三、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【lì】于【yú】中国国民经【jīng】济的发展,能够【gòu】取得【dé】显著的经济【jì】效益【yì】。国家【jiā】鼓励外资企业采用【yòng】先【xiān】进技术和设备,从事新【xīn】产品开发,实现产品升级换代,节约能源【yuán】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办【bàn】产品出【chū】口的外【wài】资企业【yè】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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