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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公司连锁经营备案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普陀公司注册

行政事项【xiàng】名称,外商投资【zī】从事特【tè】许经营审批。拥有有权【quán】许可【kě】他人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的【de】商【shāng】标、商号和经营模式等【děng】经营资源。具备向被【bèi】特许人提供长期【qī】经营【yíng】指导【dǎo】和【hé】培训服【fú】务的【de】能力。需特许【xǔ】人提供货【huò】物【wù】供应的特许【xǔ】经营,特【tè】许人应当【dāng】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稳定的、能够保证品质的货【huò】物供应系统,并【bìng】能【néng】提供【gòng】相【xiàng】关【guān】的服【fú】务。具有良好信誉,无【wú】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。证明符合《商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第七【qī】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【liào】。特许经营合同样【yàng】本。特许经营操【cāo】作手册。证【zhèng】明符合《商业【yè】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【de】有关文件资料。反映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【guī】定的基本信息资料。特许经营合同样【yàng】本【běn】。特许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操作手册。


  行政事项名称: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

  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(备案)

  法律依据:

  一、《商业特许经营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(商务部【bù】令2004年【nián】第25号)

  二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2004年修订)

  三【sān】、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中外合【hé】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guó】中外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法实施细则【zé】》

  四、《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【yè】法【fǎ】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企业【yè】法实施细则》

  五【wǔ】、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【guó】外资企业法【fǎ】》、《中【zhōng】华人民共和国【guó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  申请条件:

  一、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【cóng】事商业活动的【de】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业【yè】的【de】、《商业特许经营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【fǎ】》施行前已经【jīng】以特许经营方式【shì】从事商业活动【dòng】,并将继续【xù】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【de】外商投资企业,应符【fú】合以【yǐ】下【xià】条件:

  (一)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;

  (二【èr】)拥有有权许可他【tā】人【rén】使用的商标、商号和经【jīng】营模【mó】式等经营资源;

  (三)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;

  (四)在中【zhōng】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【jiā】经营一年以上【shàng】的直营【yíng】店或者由其子【zǐ】公司、控股公司建立【lì】的直营【yíng】店;

  (五)需【xū】特【tè】许【xǔ】人提供货物供应的【de】特许经营,特许人应当【dāng】具【jù】有稳定【dìng】的、能够保证品质的【de】货物【wù】供应系统,并【bìng】能提供相关的服务;

  (六)具有良好信誉,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。

  二【èr】、《商业特许经营【yíng】管理办法》施行【háng】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【cóng】事商业【yè】活动的【de】,且原审批【pī】部【bù】门为商务部的【de】外商投【tóu】资企业。

  申请材料:

  一、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:

  (一)证明符合【hé】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【zī】料【liào】;

  (二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
  (三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;

  (四)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;

  (五【wǔ】)合营各方共【gòng】同编【biān】制的可行【háng】性研究报告,并附送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;

  (六)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、合同和章程;

  (七)合营【yíng】各方的营【yíng】业执【zhí】照或【huò】者注【zhù】册登记证明、资信证明及法【fǎ】定代表人的有效证【zhèng】明文件,外国合作者【zhě】是自【zì】然人的,应当提供有关【guān】其身份、履【lǚ】历和资【zī】信情【qíng】况的有效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文件。(外国投资者的主【zhǔ】体【tǐ】资格【gé】证明或身份【fèn】证明应当经【jīng】所在国家【jiā】公证机【jī】关公证并经我国驻【zhù】该国【guó】使(领)馆认证。香港、澳门和【hé】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【zhǔ】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【tí】供【gòng】当地公证机构的公【gōng】证文件。)

  (八)由合营【yíng】各方委【wěi】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【shì】人【rén】选名单;

  (九)外【wài】国【guó】投资者(授【shòu】权人)与境内法律【lǜ】文件送【sòng】达接受人【rén】(被授权人)签署《法【fǎ】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【shū】》的,应明确授权【quán】境【jìng】内被【bèi】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,并【bìng】载【zǎi】明被授权人地址、联系方式。被授权人可以【yǐ】是外【wài】国【guó】投资者【zhě】设立的分支机构、拟设立的公【gōng】司(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,公司设立后委【wěi】托生【shēng】效)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【rén】。

  (十)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
  前款【kuǎn】所列文件【jiàn】除第(七)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【cái】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,其中第(五)、(六)、(八)项【xiàng】文件可【kě】以同时用合营各方【fāng】商【shāng】定的一种外文书【shū】写【xiě】。两种【zhǒng】文字书【shū】写的【de】文件【jiàn】具有【yǒu】同等效力。

  二、申请增加“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”的经营范围的:

  (一)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;

  (二)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复印件);

  (三)合同、章程修改协议(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);

  (四)证明符合《商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【lǐ】办【bàn】法》第七条规【guī】定的有关文件【jiàn】资料;

  (五)反映【yìng】《商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【lǐ】办【bàn】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【xī】资料;

  (六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
  (七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。

  三、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经营【yíng】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【fǎ】》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,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企业,需将【jiāng】已开【kāi】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【shāng】务部备【bèi】案。

  许可程序:

  报商务部变更经营范围【wéi】的,商务部应当在收【shōu】到上述全部【bù】申请材【cái】料之日起30日内【nèi】做出批准或【huò】者不批【pī】准的【de】书【shū】面决定。

  告知方式:商务部批件

  承诺时间:

  申【shēn】请材料不齐【qí】全或者不符【fú】合法定形式的,当【dāng】场【chǎng】或者在五日【rì】内一【yī】次告知申请【qǐng】人【rén】需要补【bǔ】正的内容,逾期不告知,自收到申请材料【liào】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  审批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自受理申请【qǐng】之日起在【zài】法律规定的时限内【nèi】作出批准【zhǔn】或不【bú】批准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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