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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代办注册公司介绍进出口权办理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办【bàn】理备案登记。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【rì】内办【bàn】理备【bèi】案。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【bèi】案登记印章的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【biǎo】》在【zài】30日内到当地海关【guān】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【shuì】务等【děng】部门【mén】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【suǒ】需的有关【guān】手【shǒu】续【xù】。备案登记机关收到【dào】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【jīng】营者提交的书【shū】面材料后,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处罚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【jù】本办法重新办理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【jì】。本办法实施前,已经【jīng】依法取【qǔ】得货【huò】物和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进出口经营【yíng】资【zī】格、且仅【jǐn】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【nèi】从事进【jìn】出【chū】口经【jīng】营活【huó】动的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,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【jì】手【shǒu】续;对外贸易经。


  1) 在办这份登记表【biǎo】以【yǐ】前,你必须去当地【dì】的工商【shāng】局【jú】,去变更【gèng】你【nǐ】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,就【jiù】是要在你营业执【zhí】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【yī】条:从事货物与技术的【de】进出口业务.

  2) 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【dì】的外【wài】经委办理备案【àn】登记,就是楼上说【shuō】的这部分东西.(但【dàn】并不需要那么【me】多【duō】材料,只要营业执照,国,地税务登记【jì】证,法人身份证,已盖【gài】章的<<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>>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.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)

  3) 接下来是【shì】去你们所【suǒ】属地税局,办理税务登记【jì】证上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的变更.内【nèi】容和营业执照上的【de】一【yī】致.

  4)去海关,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

  5)去外【wài】汇管理局,办理【lǐ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【wài】汇【huì】帐【zhàng】户开立和【hé】进口(出口)收汇【huì】核销【xiāo】登记

  6)选一家国内银行,开立外汇帐户,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.

  7)去海【hǎi】关,办理【lǐ】中国电【diàn】子口岸登记.拿电子【zǐ】口岸身份识【shí】别卡【kǎ】和电子口岸IC卡. 8)去当地国【guó】税【shuì】办理出口退税【shuì】登记. 所有过程需要【yào】1个半月的时间

  去相关部【bù】门办理【lǐ】事务【wù】都要提交各类文件,在这里不能【néng】一一列出【chū】.只要在经办的时候【hòu】问一下【xià】就可以了.以【yǐ】上就是【shì】办【bàn】理进出口权全部流程.

  注册【cè】资金100万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币就可以【yǐ】申请流通型外【wài】贸公司,注册资金50万注【zhù】册生产【chǎn】型进出【chū】口公司【sī】(只能出口自己生产的公【gōng】司)500万注册资【zī】金这是90年【nián】代【dài】初的标准.

 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
  (一)领取《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【jì】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【jì】表【biǎo】》)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可【kě】以通过商务【wù】部政【zhèng】府【fǔ】网站下载,或【huò】到所【suǒ】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

  取《登记表》(样式附后)。

  (二)填写【xiě】《登记表》。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应按《登记表》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认真【zhēn】填写所有事项【xiàng】的信息,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【zhěng】的、准【zhǔn】确的和真实的;同【tóng】时认真阅【yuè】读【dú】《登记表》背【bèi】面的条款,并由

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

  (三)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  1、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;

 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
  4、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为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【tóu】资企【qǐ】业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证书复印件;

  5、依法办【bàn】理工商登记的个【gè】体工商户(独【dú】资【zī】经营者),须提【tí】交合【hé】法【fǎ】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【zhèng】明;依【yī】法办理工商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外国(地区)企【qǐ】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【gōng】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【yòng】证【zhèng】明文件。

  第六条 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应自收到【dào】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【tí】交的上述材料【liào】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

  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

  第七条 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在【zài】完成备案登【dēng】记手【shǒu】续的同【tóng】时,应当完整准确地记【jì】录和保存【cún】对外贸

  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,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。

  第【dì】八条 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者应凭【píng】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【de】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【dào】当地【dì】海关、检验检疫【yì】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《登记【jì】

  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第九条 《登记表》上的任何登记【jì】事项发【fā】生【shēng】变更时,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应【yīng】比照本办【bàn】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,在30日【rì】内办理【lǐ】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的【de】变更手续,逾期未办理【lǐ】变更【gèng】手续的,

  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收【shōu】到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书【shū】面材料后,应【yīng】当即【jí】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

  第十条【tiáo】 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【xiāo】手【shǒu】续或【huò】被吊销【xiāo】营业执照【zhào】的,自营业执照

  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根据【jù】《外【wài】贸法》的相关【guān】规【guī】定,商务【wù】部决定禁止有关【guān】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【guān】货物【wù】或【huò】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,备案登记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应【yīng】当撤销其《登记【jì】表【biǎo】》;

  处罚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第【dì】十一条【tiáo】 备案登记【jì】机【jī】关应当在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【yǒu】关情况【kuàng】及时通报【bào】海

  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。

  第十【shí】二条【tiáo】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【zū】、出【chū】借、转让和出【chū】卖《登记【jì】表》。

  第十三条 备案【àn】登【dēng】记机关在办理【lǐ】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【shí】,不得变相收取费【fèi】用。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,已经【jīng】依法取得货【huò】物和技【jì】术进出口经营资【zī】格、且仅【jǐn】在原核【hé】准经营【yíng】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,不再【zài】需【xū】要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【dēng】记手续;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

  营者如超【chāo】出【chū】原【yuán】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,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【jì】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【dì】十六条【tiáo】 本办法自【zì】9-21起实施。凡与本办法不【bú】一致的【de】规定【dìng】,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
 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:

  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。

  二【èr】、遵守与进【jìn】出口【kǒu】贸易【yì】相关的海关、外汇、税务、检验检疫、环保、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其他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、规章。

  三、遵【zūn】守【shǒu】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关于核【hé】、生【shēng】物【wù】、化学、导【dǎo】弹等各类敏【mǐn】感【gǎn】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【guī】以及【jí】其他相【xiàng】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不从事【shì】任何【hé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【gòng】利益的活动。

  四、不【bú】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【zū】、出借、转让【ràng】、出【chū】卖《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【zhě】备案登记表【biǎo】》。 五【wǔ】、在备案登记表【biǎo】中所填【tián】写的信息是完整的、准确的、真实【shí】的;所提交的所【suǒ】有材料是完整的【de】、准确【què】的【de】、合法的。

  六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【biàn】化之日起,30日内到原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【jī】关办理《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【zhě】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表》的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手【shǒu】续【xù】。

  以上如有违反,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、盖章

  年 月 日

  注:1、备案【àn】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表中【zhōng】“组织机构代码”一栏【lán】,由企业、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【tǐ】工商户填写【xiě】。

  2、依法【fǎ】办理工商【shāng】登记的【de】外国【guó】(地区)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在经营活动中,承担有限/无【wú】限责任。

  依法【fǎ】办理【lǐ】工商登【dēng】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在经营活动【dòng】中,承担无限责任。

  3、工商登记营【yíng】业执照中【zhōng】,如经【jīng】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,备【bèi】案登记机【jī】关

  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“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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