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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条例,?个人独资企业【yè】经登记机关【guān】依法核准登记【jì】,领【lǐng】取营业执照后【hòu】,方可从事【shì】经营活动。个【gè】人独资企业【yè】应【yīng】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【dēng】记事项内【nèi】依法从事经营【yíng】活动。工【gōng】商行【háng】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【qǐ】业的【de】登记机【jī】关。国家【jiā】工商行【háng】政管理局主【zhǔ】管全国个人【rén】独【dú】资企业的登记工作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【míng】称【chēng】应当符【fú】合名称【chēng】登记管理有关规定【dìng】,并与其【qí】责任形式【shì】及从事的营业相【xiàng】符合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【yè】,应当由投【tóu】资人或者【zhě】其【qí】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登记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【dēng】记事项应当【dāng】包括,企业名称、企业住所、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人姓名和居所【suǒ】、出资额和出资【zī】方【fāng】式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【wéi】及方式。


  个人独资企业【yè】登记管理【lǐ】办法条例:? ? 第【dì】一条 个【gè】人独资企业【yè】经【jīng】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,领取营【yíng】业执【zhí】照后【hòu】,方可从事【shì】经营活动。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【guān】核【hé】准的登记事【shì】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。 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【guān】是【shì】个【gè】人独【dú】资企业的【de】登记机关。国【guó】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【jú】主管全国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业的【de】登记工作。省【shěng】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【jú】负责本地【dì】区个【gè】人独资企业的登【dēng】记工作。市【shì】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【jí】大中城市【shì】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【xiá】区内的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业登记【jì】。  第三条【tiáo】 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业【yè】应当【dāng】具备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【dì】八条【tiáo】规定的条件。  第四【sì】条 个人独【dú】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【jì】管理【lǐ】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规定,并与其责任形式及【jí】从事的营【yíng】业相符合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【zhōng】不得使用“有限”、“有【yǒu】限责任”或者“公司”字样【yàng】。  第【dì】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【yè】,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【lǐ】人向个人独资企业【yè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【shè】立登记。 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【dāng】包括:企业名称、企业住所、投资【zī】人姓名和【hé】居所【suǒ】、出【chū】资额和出【chū】资方式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及方【fāng】式。  第七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【xià】列文件:  (一)投资【zī】人签署的个人独【dú】资企业设【shè】立申请书;  (二)投资【zī】人身份证明;  (三)企业住【zhù】所证明【míng】;  (四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【lǐ】局规定【dìng】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 从事【shì】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【jīng】有【yǒu】关部【bù】门审【shěn】批的【de】业【yè】务的,应【yīng】当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有关【guān】部门的批准文【wén】件。委托【tuō】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【jiāo】投资人【rén】的【de】委【wěi】托书【shū】和代理人的【de】身份【fèn】证明或者资格证【zhèng】明。  第八条 个【gè】人独资【zī】企业设立申请【qǐng】书应当【dāng】载明下列事项【xiàng】:  (一)企【qǐ】业的名称和【hé】住【zhù】所;  (二)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;  (三【sān】)投资人的出资额和【hé】出资【zī】方【fāng】式;  (四)经营范围及方式。  个人独资企【qǐ】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【chǎn】出资或者以其【qí】家【jiā】庭共有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作为个人出资的,应当在设立【lì】申请【qǐng】书中予【yǔ】以明【míng】确。  第九条【tiáo】 登记机关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在收【shōu】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【dìng】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,作【zuò】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决定。予以核准的【de】发给营业执【zhí】照;不予核【hé】准【zhǔn】的,发【fā】给企业登记【jì】驳回通【tōng】知书。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【fā】日期为个【gè】人独资【zī】企业【yè】成立【lì】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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