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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人有什么好处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注册【cè】一人公司有利于【yú】你【nǐ】的管理与决策【cè】,一【yī】个人执行股东的所有意志,不【bú】存在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与股东之【zhī】间的各种矛【máo】盾。我国的规定与【yǔ】实践在2005年公【gōng】司法修正案【àn】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之前,我国已经【jīng】存在【zài】三类【lèi】一人公【gōng】司:根据【jù】《外资企【qǐ】业法》,单个外国【guó】法人、自然人可以注册外商【shāng】独资有限【xiàn】公司;在国有控股公司集团【tuán】中,国【guó】务院【yuàn】的【de】有【yǒu】关文件特别【bié】允许设立【lì】全资子公司,实为法人一人公司;在公司存续期间,一个股【gǔ】东受【shòu】让了其他股东的股权而成【chéng】为唯【wéi】一股东的【de】,不构【gòu】成【chéng】公司解散的【de】事由,这意味着立法对存续一人公司注册【cè】的默认态度.此外,现实【shí】经济【jì】生活中还存在着大【dà】量的实质【zhì】一【yī】人公司.但【dàn】有公司法著述提【tí】出,注册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一人公司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,这是对我国公司立【lì】法的一种误【wù】解。


  注册一【yī】人公司有【yǒu】利于你的管理与【yǔ】决策【cè】,一个人执行股东的【de】所有意志【zhì】,不存在【zài】股东与股东之间的【de】各种矛盾;产生相关【guān】的费用就摊【tān】给公司;但所承【chéng】担的风险比较高,相当辛苦,公司注册【cè】成功后的收【shōu】入完全归【guī】个人【rén】;股【gǔ】东能利【lì】用一些手段和【hé】政策来避税。

  我国【guó】的规定【dìng】与实践【jiàn】在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允许【xǔ】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一人【rén】公【gōng】司之前【qián】,我国已经存在三类一人公司:根据《外资【zī】企【qǐ】业法》,单个外国法人【rén】、自然【rán】人【rén】可以注册外商【shāng】独资有限公司;在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中,国【guó】务院的【de】有【yǒu】关文【wén】件特别允许设【shè】立全【quán】资【zī】子【zǐ】公司,实为法人一人公司;在【zài】公司存续期间,一个股东受让了其他【tā】股东的股权而成为唯【wéi】一股东的,不构成【chéng】公司解【jiě】散的事【shì】由,这意味着立【lì】法对存续一人公司【sī】注册的默认态度.此外【wài】,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【zài】着大量的实质一人公司.但有【yǒu】公司法著述提【tí】出,注【zhù】册国有【yǒu】独资公司【sī】也是一种一【yī】人【rén】公司注【zhù】册,这【zhè】是对我国公【gōng】司立法的一种误解。

  对一【yī】人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【wù】是保【bǎo】护【hù】债权人.由于只有一个股【gǔ】东,加之股东【dōng】通【tōng】常兼任【rèn】执行董【dǒng】事与经理,对【duì】于单一股东在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内部【bù】的滥【làn】权行为,没有其他利益主体可以抗【kàng】衡.所以,公司法针对股权多元的菩诵丛讥所设【shè】计的权力制衡【héng】机制适用于一【yī】人【rén】公司,难有实效.这样【yàng】,一人公司治理的主【zhǔ】要关【guān】注点就是股【gǔ】东与债权人【rén】之间的【de】利益【yì】平衡,其中,单一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处于【yú】公司内【nèi】部人地位【wèi】,馒权人处于外部人地位.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不【bú】但享【xiǎng】有【yǒu】有限责任的利益,而且拥有公【gōng】司经营及时产支配的绝对权利【lì】,很容易【yì】产生【shēng】滥用公司独【dú】立人格【gé】和股东【dōng】有限责任的现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.因此,公司法关于一【yī】人【rén】公司的特【tè】别规【guī】范,主要围绕股东与【yǔ】债【zhài】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【héng】而【ér】展, 开,重【chóng】心是加强一人公司的财务监【jiān】督,强化股东的义务与【yǔ】责【zé】任,突出【chū】保护公司债【zhài】权人利【lì】益..

  1993年<公司法》颁行后,各界吁请承认一人公司注册的呼声在2005年修正案中得到回应,第二章"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"之下专设第三节"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",承认由一个自然人、法人注册的一人有限公司.这一规定使一人公司在原来的立法默认基础上得到了更明确、更大范围的承认.这一重大立法变化的根据主要有三: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,鼓励投资创业,满足个人创业的需求;减少立法与现实生活的冲突和矛盾,有利于立法规制现实存在的一人公司;顺应全球立法趋势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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