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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工商登记中不可避免的十大法律误区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【chéng】,如未约定生效时间【jiān】或【huò】约定不明,则公【gōng】司章程自股东达【dá】成修改章程的合意【yì】后即发生法律效力,工商登【dēng】记并非章程的【de】生效要件。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【zhèng】权【quán】性,没有设权性,当股东【dōng】之间【jiān】因股东权益产生争【zhēng】议时,公【gōng】司股东名册【cè】或工商登记【jì】不能【néng】成为确定股东【dōng】权益的唯一根据,而应【yīng】以股东实际【jì】出资额来确定。出资取决于【yú】股东实缴到公【gōng】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【běn】的资产,而不取【qǔ】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【zhù】册资本。工商登【dēng】记虽【suī】然具有对外公示【shì】的效【xiào】力【lì】,其中记载【zǎi】的公【gōng】司股东【dōng】及相应【yīng】股权份额信息,一般【bān】应【yīng】作为法人对外交【jiāo】易之基【jī】准,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【de】纠纷【fēn】中,法律【lǜ】并未明确规【guī】定未经工商登记的【de】股【gǔ】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【xiào】力【lì】。


  依【yī】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工商【shāng】变【biàn】更登记仅为行【háng】政管理行为,该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登记并非【fēi】设权性登记,而【ér】是宣示性登记,旨【zhǐ】在使【shǐ】公司有关【guān】登记事项【xiàng】具有公示效力。

  

 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【dì】三十一条规定:“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【kě】,应【yīng】当如实向【xiàng】行【háng】政机关【guān】提交有关材料和【hé】反映【yìng】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司法实【shí】践中【zhōng】,齐【qí】精【jīng】智律师【shī】提【tí】示工商【shāng】行政机【jī】关办理股【gǔ】权【quán】转【zhuǎn】让登【dēng】记过程中,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【shì】否完【wán】备并符合法定形【xíng】式,而且应【yīng】以行政【zhèng】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【zhèng】原【yuán】则为【wéi】依据、以登记【jì】机关判断与【yǔ】识别能力为限度【dù】、在【zài】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。

  一、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。

  裁判要【yào】旨【zhǐ】:经【jīng】法定程序【xù】修改的公司章程,如【rú】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,则公司章程自股【gǔ】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【hé】意后即发【fā】生法律效力,工商登记【jì】并非【fēi】章【zhāng】程的生效要件【jiàn】。齐【qí】精智律师提示这与公司设立【lì】时【shí】制【zhì】定的初始章程应【yīng】报经工商【shāng】部门【mén】登记【jì】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。

  二、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,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

  能【néng】成为【wéi】确定【dìng】股东权【quán】益的唯一根据,而【ér】应以股东实际出【chū】资额来确定。

  裁判要旨【zhǐ】:就【jiù】股东资【zī】格而言,工商登【dēng】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【dōng】资格并对抗【kàng】第三人【rén】的证据【jù】。对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资【zī】格进行工商【shāng】登记,是为了向第三【sān】人宣示股【gǔ】东资【zī】格,使登记股东【dōng】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【dì】三人【rén】的能力,工商【shāng】登记【jì】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。但工商登【dēng】记仅具有【yǒu】证权【quán】性,没有设权性,当股东【dōng】之间因【yīn】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,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名册或【huò】工商登记不【bú】能成为【wéi】确定股东权【quán】益的唯一【yī】根【gēn】据,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。

  三、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。

  裁判要旨:股东身份的确认,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

  身份是否以一定的【de】形式为公【gōng】众所【suǒ】认知等因素进行【háng】综合判断。需【xū】要考量的因素主要【yào】包括:1)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是【shì】否【fǒu】有出资合意,2)是否有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行为,3)公司记帐处理,是否计入“实收资本”。

  四、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对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。

  裁判要【yào】旨:工商登记的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,如果【guǒ】涉【shè】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【rén】因公司代【dài】表权【quán】而产生的外部争议,应以工商【shāng】登【dēng】记为准。而对于公司与【yǔ】股东【dōng】之间【jiān】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【nèi】部争议,则应【yīng】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【zhǔn】,并在公【gōng】司内【nèi】部产生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变更【gèng】的法律效【xiào】果【guǒ】。

  五【wǔ】、股东【dōng】工商登记出资与【yǔ】实【shí】际出资不符,利润应该实际出资比例分【fèn】配。

  裁判要【yào】旨:工商【shāng】登记股东【dōng】出【chū】资,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已到位又【yòu】抽【chōu】逃,股东也无权依据工商登记的【de】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。出资取决于股东实缴到【dào】公司作为【wéi】公司经营资本【běn】的【de】资产,而不取【qǔ】决于【yú】股东的出【chū】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【wéi】注册资【zī】本。

  六、未经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,也可依法转让股权。

  裁判要【yào】旨:对公司外部而言【yán】,公司的股【gǔ】权应当【dāng】以对外公【gōng】示【shì】的工商登记为准;而在【zài】公司内【nèi】部,有关隐【yǐn】名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身【shēn】份及持股份额【é】之约定等【děng】属于公司【sī】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【yì】股东与实际出资【zī】人之间【jiān】形【xíng】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【yì】,除非隐名股东【dōng】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,该【gāi】约定【dìng】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【biàn】化,亦【yì】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,故一般应当【dāng】认可其有效性。

  隐【yǐn】名股东【dōng】可【kě】以依法【fǎ】转让股权。如【rú】股【gǔ】权转让的受让【ràng】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,且公司【sī】及其他登记【jì】股【gǔ】东均未对【duì】股权转让提出异议,则《股权转【zhuǎn】让【ràng】合同》合法有效。

  七、公司【sī】内【nèi】部股权转让【ràng】自约定成立【lì】时生效,并不以工【gōng】商登记为准。

  裁判【pàn】要旨:工商【shāng】登记虽然具有【yǒu】对【duì】外公示的效力,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【jí】相应股权份额信【xìn】息,一【yī】般【bān】应作为【wéi】法人对外交易之基【jī】准,但【dàn】在公司【sī】内部涉及【jí】股东之间【jiān】的纠纷中,法【fǎ】律并未明【míng】确规定未经工商登【dēng】记的股权转【zhuǎn】让约定不产生【shēng】效力。作为公司内部股【gǔ】东之间产生的民【mín】事法律【lǜ】关系,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【gǔ】东之间一般自【zì】成【chéng】立时【shí】起发生效力。

  八、工商登记未变更,不影响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。

  裁判【pàn】要旨:自【zì】然人股东死【sǐ】亡后,其【qí】合法继承人【rén】可以继【jì】承股东资格;但是,公司【sī】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此,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【gǔ】权的继承【chéng】没有【yǒu】做出特【tè】殊规定,则继承【chéng】人有权继承股东【dōng】资格。 通过继【jì】承【chéng】取得的股权未做工商登记【jì】变更【gèng】,不影响其【qí】作为继承【chéng】人而继承的【de】股东资格。

  九、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,只需要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。

  裁判要旨:《公司法【fǎ】》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【chéng】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【jiě】散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变更公【gōng】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【xū】经代【dài】表三分之【zhī】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但对于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【jué】议,并无明确【què】规【guī】定,而【ér】房地产公司的【de】章程【chéng】对【duì】此也【yě】未作出特别约定。

  十、申【shēn】请材料不是其【qí】本人签字或者盖章【zhāng】,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撤【chè】销登记行为的,并非一【yī】定支持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【guān】于【yú】印发【fā】《关【guān】于审理【lǐ】公司【sī】登记行政案件若【ruò】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》的通知 (法办〔2012〕62号【hào】):

  公司【sī】法定代表人、股东等以申请【qǐng】材料不【bú】是【shì】其本【běn】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,请求确【què】认【rèn】登记【jì】行为违【wéi】法【fǎ】或者撤销【xiāo】登记行为【wéi】的,人民法院原则上【shàng】应按照本条第一【yī】款规定处理,但能够证明原告此【cǐ】前已明知该情况却【què】未提出【chū】异议,并在此基础【chǔ】上从事过相【xiàng】关管理和经营【yíng】活动的,人民法院对【duì】原告的诉讼请【qǐng】求一般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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